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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2246-1996 食品添加剂瓜尔胶
日期:2023-08-09 10:12:40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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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2246-1996.

5.11铅的测定

按GB8449进行。

5.12重金属的测定

按GB 8451进行。

6检验规则

6.1本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6.2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其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3每批的量不超过生产厂每班生产的量。

6.4检验取样方法:应从每批桶(包)数的10%中选取试样,小批时不得少于3桶(包)。从选出的包数中,用取样管等取样工具伸入每包的3/4深处,取出不少于100g 的试样。将选取的试样迅速混匀,缩分后装于清洁、干燥的容器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送化验室分析。

6.5粘度、干燥减量、细度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如果检验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袋中选取试样进行核验。产品重新核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不能验收。

6.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要仲裁时,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

7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7.1用内层为食品级聚乙烯塑料袋,外层为纸桶或三层牛皮纸袋(或聚丙烯牛皮纸复合袋)包装。每桶净重为30kg或50kg两种,袋装净重为25kg。

7.2包装上应牢固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的主要参数、净重,并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7.3本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清洁、阴凉、干燥的地方,严禁与有毒物质混装、混运和一起堆放。由于本产品易吸水,因此在贮运过程中应避免与水接触,尤其应避免包装破损。本产品长期吸潮加之堆放重压,拆包时可能发生结块现象,会引起使用上不便。因此,对于使用后拆包剩下的本产品应密封后保存。

7.4在上述条件下,以出厂日期计,保质期为一年。

(QB 2246-1996 食品添加剂瓜尔胶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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